業務說明
電 話:(02)2567-9396 傳 真:(02)2567-9577
公證人:鍾振光 公證人 0986-948888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1段24號8樓之2(中山捷運站2號出口)
    (南京東路與天津街交叉口,大倉久和飯店斜對面)
Email:notary588@gmail.com
LineID:leo988899

公證費用與法院相同:

依照公證法第 24條:「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故民間公證人係經司法院核定派任、執行公證事務之人員,公證費用亦由司法院核定,因此所有費用透明,與法院完全相同。
相關說明亦得查詢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內有詳細說明。

公證、認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依照公證法第 36 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係與法院公證效力完全相同。

為何要辦理公證:

訴訟具有最後手段性,訴訟曠日廢時且耗費成本甚鉅,如果能在發生紛爭前進行公證,讓雙方對於契約文件內容及效力充分瞭解,雙方履約自然不容易發生爭議,也不需再去爭執究竟契約是否存在或是契約效力為何。

舉例而言:
當房東與房客來到公證人面前表明,房客如未依約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於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或房東未依約返還保證金(俗稱押金)者,均願「逕受強制執行」,日後若發生房東、房客不依約履行時,當事人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須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之訴訟程序。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有租賃期限者,需經公證後房客才能在房東將房屋或土地出售予他人時主張其租約對他人亦有效繼續存在(俗稱買賣不破租賃)。」

按經公證的租約文件,公證人依法應保存十五年,故有保全證據之效果。

在公證租約過程中,除由公證人於實際體驗中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及租賃事實,並核對房東與房客之身份證明文件與租賃標的之權利證明文件外,並由公證人與當事人共同逐一確認及說明租約各條款的法律上效果,使當事人在簽訂租約前,能完全充份的了解其租約上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如何辦理公證、認證:

依照公證法第6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規定,不論任何地區公證案件,原則上民眾皆可向本所提出公證聲請,而公證程序很簡單,只要檢附相關文件或致電本所詢問,都可以得到完整的說明。

辦理公證、認證流程:

依照公證法第6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規定,不論任何地區公證案件,原則上民眾皆可向本所提出公證聲請,而公證程序很簡單,只要檢附相關文件或致電本所詢問,都可以得到完整的說明。
1.事先預約或至本所公證櫃臺提出申請
2.公證櫃臺製作相關文件、初審
3.公證人審查,完成公認證
4.回公證櫃臺用印,繳費
5.取回公認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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